(2013年12月3日福安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的有关规定,鉴于包剑辉工作调动,福安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接受包剑辉辞去福安市人民法院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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