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3月16日福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4年4月8日福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一次修正; 2017年4月27日福安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福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组织制度建设,保障和规范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依据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自觉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自觉把坚持党的领导贯穿到人大依法履职全过程,确保正确的政治方向。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致力于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建设,维护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自觉接受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及对宁德的重要指示批示,学习宪法和法律、法规,熟悉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熟悉人大业务和行使职权所必备的知识,不断提高履职的能力和水平。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必须切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其他工作和社会活动与履行职责发生矛盾时,应当优先履行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职责。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根据常务委员会会议的日程,妥善安排工作和社会活动,按时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严格遵守议事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坚持集体行使职权。
第六条 会议前,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因健康或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全程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应当提前通过常务委员会办公室书面向常务委员会主任请假。
会议期间,临时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联组会议、分组会议的,应当提前向常务委员会主任请假。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一年内累计两次未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应当书面向常务委员会作出说明。无故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时间超过全年会议总天数一半以上的,或者有其他原因难以履行职责的,建议依法辞去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职务。
不驻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因事离开本市时间超过一个月的,应当提前向常务委员会办公室书面报备。
常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统计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情况,每半年书面通报一次。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前,应当就会议议题做好审议准备;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围绕审议议题充分发表意见。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参加对议案的表决,并服从依法表决的结果。会议主持人宣布议案交付表决后,除与表决有关的程序问题外,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不得再对该议案发表意见。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参加常务委员会组织的视察、调研、执法检查、学习培训、专题询问、工作评议、满意度测评、述职测评等活动。按照常务委员会委员分工安排,积极参加常务委员会各办事机构、工作机构的重要活动。在视察、调研、执法检查等活动中可以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但不直接处理具体问题。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参加活动,应当轻车简从,注重实效,遵守有关工作制度和规定。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密切联系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注重调查研究,了解社情民意,如实向常务委员会反映情况。
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坚定理想信念,带头弘扬“滴水穿石”精神、“弱鸟先飞”意识、“四下基层”作风,提振干事创业精气神,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
第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严格执行党章党规党纪,始终保持清正廉洁。
第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凡属于规定不应当公开的内容,禁止以任何形式泄露和传播。
第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外事活动中,应当模范遵守外事纪律,维护国家尊严和利益。
第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严重违反本守则的,由主任会议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建议提请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十六条 本守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