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以下简称主任、副主任)组成。
第三条 主任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也可委托一位副主任召集并主持。
第四条 主任会议必须有主任会议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主任会议组成人员除因病或者其它特殊原因,经主任或者主持会议的副主任同意请假外,应当出席主任会议。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各办事机构、工作机构负责人和机关工作人员,可视工作需要列席主任会议。需要时,邀请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有关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六条 主任会议每月至少举行一次,必要时也可临时召开。召开的时间和议题,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提出建议,报主任或者主任委托的副主任确定。
第七条 主任会议讨论决定问题,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主任会议的决定,必须经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第八条 主任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重要日常工作:
(一)决定常务委员会会议的会期,提出会议的议程草案;
(二)对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付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以及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决定提交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三)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审议;
(四)对市人民政府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五)对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六)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对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提出的质询案,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答复;
(七)向常务委员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及其组成人员名单;
(八)提出常务委员会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所作的工作报告(稿)和召开人民代表大会的大会日期、会议议程等准备事项的建议,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九)提出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人选;
(十)讨论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提请常务委员会任免的事项,提出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负责人任免的事项;
(十一)听取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专题汇报;
(十二)讨论决定由常务委员会组织的执法检查、代表视察、工作调研、专题询问、工作评议、满意度测评、述职测评,对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干部任前审查和任后监督等重要事项;
(十三)检查督促对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意见和常务委员会开展执法检查、代表视察、工作调研、专题询问、工作评议、述职测评中提出的意见建议的办理工作;
(十四)讨论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闭会期间提出的重要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十五)讨论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反映的有关重大问题;
(十六)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主任会议可以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有关工作进行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
(十七)讨论提出常务委员会年度工作要点、监督计划并组织实施;
(十八)听取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重要工作情况汇报,讨论决定有关重要事项;
(十九)讨论决定常务委员会机关自身建设方面的重要问题;
(二十)处理常务委员会其他重要日常工作。
前款所列有关事项,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交由常委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进行研究,提出意见或报告。
第九条 主任会议的召开日期、会议议题、列席人员,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草拟,经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同意后确定。
第十条 主任会议讨论议案时,有关部门或提议案人应提供有关资料。必要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到会作说明,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十一条 主任会议听取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专题汇报,汇报单位应于会前三天送交书面材料以及其他会议文稿,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室汇总、协调并经分管副主任同意后,事先印发主任会议成员。
第十二条 主任会议指定专人负责会议记录,需要时编写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经主任会议组成人员审核后,由主任或者受委托的副主任签发。主任会议通过的文件经分管副主任和常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后,由主任或受委托的副主任签发。
第十三条 主任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常务委员会有关办事机构、工作机构办理;重要事项由分管的副主任组织实施。重要事项组织实施情况应当向主任会议汇报。
第十四条 主任会议讨论的重要问题和决定的事项,经主任同意,可以发布新闻。
第十五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