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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和完善司法监督的实践与思考
作者:站长     加入日期:2010年09月15日     点击:5784

 

加强对司法工作的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是维护法律法规正确实施的必然要求,是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具体体现,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首要内容。如何加强和完善人大司法监督工作,努力实现司法公正,是新形势下各地人大及其常委会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近年来,福安市人大常委会根据司法工作的规律和特点,在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及视察调研的同时,努力探索人大司法监督工作的途经,不断加大司法监督力度,取得一定的成效。

第一,正确处理监督与支持的关系,寓支持于监督之中吴邦国委员长指出,“人大既要监督又要支持政府工作,监督是为了更好地支持。”监督和支持是辩证统一的,监督是手段,监督的目的和实质是支持,寓支持于监督之中。只有正确把握监督与支持的关系,人大司法监督才能真正起到促进公正司法的作用,司法机关才能自觉地接受人大监督。一是每年召开内务司法工作对口联系会。每年,我们都召开内务司法工作对口联系会,由公、检、法、司四家轮流主办,并邀请市委政法委、市委组织部、编办、财政局、人事局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听取相关工作汇报,了解司法机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近年来,我们通过各种方式帮助司法机关解决增加人员编制、加大经费投入等实际问题,形成监督双方的良性互动。二是严把任命关。对于组织部门和“两院”提请任命的工作人员,常委会事先都组织内务司法工委、人事代表工作室对拟任人员进行考察,深入了解拟任人员的德、能、勤、廉情况,积极同市委政法委、市委组织部等部门沟通,多方面征求意见,形成考察结果报常委会党组研究。2009年以来,常委会根据市人民法院的提请,依法任命了  名人民陪审员,进一步充实了法院的审判力量,有效缓解了审判力量不足的压力。

第二,充分发挥人大代表作用增强人大司法监督的广泛性。人大代表来自人民群众,具有联系广泛,了解社情民意,能够及时真实听到人民群众呼声、意见和要求的优势,充分发挥人大代表的作用,积极为人大代表参与司法监督创造有利条件,能够切实增强人大司法监督的广泛性、经常性、及时性和实效性。一是组织人大代表认真审议“两院”工作报告。我们在组织人大代表认真审议每年人代会上的“两院”工作报告,提好建议意见的同时,要求公、检、法单位安排相关领导和工作人员到各代表团讨论地点听取代表们的建议意见。二是组织人大代表旁听庭审等工作,逐步制度化、经常化。充分发挥人大代表在司法监督中的作用,提高人大司法监督的实效。三是注重发挥好主要由人大代表组成的人民法院陪审员、人民检察院监督员、公安机关廉政勤政监督员的作用。利用人大代表联系广泛的优势,收集人大代表、人民群众对司法机关和司法工作人员的意见,在拓宽代表履职渠道的同时,充分发挥人大代表监督职能、督促司法机关依法办案、公正司法。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确定专人负责同各级人大代表的日常联络。为进一步加强与人大代表的沟通联系,主动接受人大代表对检察工作的监督,市人民检察院还建立检察委员会委员联系人大代表工作制度。

第三,重视发挥督办作用,不断拓宽监督渠道。一是按照常委会要求,内司工委一方面积极加强与司法机关的联系,随时了解司法工作动态,另一方面全力督促落实常委会和主任会议的审议意见,督办好司法机关承办的代表建议意见。二是在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时,我们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通过转办交办、沟通协调等方式,督促法院、检察院启动内部监督程序,确保司法公正。同时,我们严格把握界限,不对案件提出具体意见,不干预司法机关独立办案。

(二)在近年的工作实践中,我们感到人大司法监督还比较薄弱,离民主法治建设的要求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期望还有较大差距。

第一,对人大司法监督的思想认识不够到位。现实中,有的人认为人大对涉法信访案件启动监督程序,对案件整体情况缺乏深入的调查了解,实施监督的依据不足、必要性不大,甚至是影响司法独立,是一种干预司法的行为;还有的人认为人大开展司法监督是外行监督内行,是多管闲事;同时,个别司法机关的同志持消极态度,有的同志思想上甚至有抵触情绪。

第二,人大对司法监督缺乏专业性。对司法机关进行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专业性非常强,要求监督者必须懂政策、熟法律,必须有很高的政治素质、思想素质和业务素质。就目前而言,各地人大常委会还不能适应这一要求。一是缺乏法律专业人员。在人大代表中,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员很少,在常委会组成人员中法律专业人员就更少。这就我市而言,内司工委仅有一名工作人员,且不是法律专业出身,对于司法监督工作仅凭工作经验,时常感到心有余而力不足。二是人大代表虽然有广泛的代表性,但绝大多数过去并未从事人大工作,在司法监督工作中缺乏必要的实践和经验,有时意见偏急,有时看不到问题,有时又抓不住重点,影响了人大司法监督的权威。

第三,有些视察检查流于形式。人大常委会组织代表进行执法检查、调研视察是法定程序,但安排的时间短、程序格式化,在形式上虽然轰轰烈烈,实际上成效并不明显。对司法机关的执法检查、调研视察也是如此,由于受到时间、专业和方式的限制,检查、调研视察组一般不可能深入到司法机关了解具体案件的办理情况和工作情况。大都是走走、看看、听听,看到的主要是成绩,反映的主要是困难,对司法机关只能形成一个简单的印象,即便是听到一些议论和反映,尤其是执法中的违法问题,由于没有时间调查核实,只能蜻蜓点水,无法深入,难以把问题和原因弄清楚。最后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也大都浮在面上,写在纸上,很难得到落实。

(三)随着监督法及福建省实施办法的颁布和实施,人大司法监督工作面临着新情况、新问题。对此,我们应该采取积极的态度,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努力推进人大司法监督工作。

第一,摆正位置,提高人大对司法监督工作的认识。人大司法监督是落实宪法和法律精神的需要,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的需要,是促进司法公正的需要。我们要克服消极、被动应付和无所作为的思想情绪,增强监督的主体意识,树立有为才能有位的理念。明确监督是法律赋予人大常委会的职责,只有理直气壮地实施监督,人大常委会才能在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促进社会经济发展中有所作为。同时,要进一步明确监督的目的是推进司法工作,促进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而不是故意找麻烦、挑毛病。只有确立正确的指导思想,才能保证司法监督工作健康有效地开展。

第二,突出重点,提升人大司法监督的实效性。人大司法监督工作要注重实效,要坚持突出重点的原则,集中精力解决突出问题。一要把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作为监督工作重点,依法履行人大监督职权,进一步增强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督促司法机关严格执行宪法和法律,监督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尽职尽责做好工作。二要突出对司法机关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监督。通过督促司法机关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保障人大代表提出的关于司法方面建议、批评和意见能够得到认真的处理答复和落实。三要强化“类案监督”,做好涉法涉诉信访工作。对信访案件认真归纳总结,找出一些带普遍性、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分类重点监督,督促司法机关自行纠正错误裁判或不适当的处理决定,定期对司法机关办理信访案件的情况进行督查通报,提高信访案件的办理效率。

第三,抓住难点,认真接待和处理涉法信访案件。人大接待和处理涉法信访案件,督促司法机关纠正冤假错案,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是法定的职责,人民的要求。因此,我们要认真领会法律精神,严格按照国家法律的要求,关注一些重大的、有影响的、具有代表性的、严重影响到人民群众利益的案件,通过研究案件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而不作出决定;通过启动和运用司法内部监督程序,而不代行司法权的方式,达到解决问题的目的。要坚持和落实责任追究制,对那些弄虚作假、执法违法、贪赃枉法、司法腐败的人和事要督促查处。

第四,注重方法,不断规范监督行为。司法监督形式很多,但无论采用何种监督方式,要想取得实质上的监督效果,必须正确把握监督原则,达到监督形式和效果的统一,增强人大司法监督的权威性。在监督过程中,要坚持党的领导、民主集中制、集体行使职权、量力适度和不包办代替、不直接办理具体案件的原则,严格执行监督程序、监督纪律和监督形式,规范监督行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活动,保证各项工作依法有序地开展。

第五,创新形式,建立联动查处机制。对违法违纪的人和事,人大常委会可批转督促司法机关内部法纪部门,监察检察机关和人大常委会自身启动质询和罢免案等进行联动查处,真正做到监督事与监督人,纠正事与查处人相结合,以纯洁司法队伍,确保司法机关严格执法与公正司法真正落到实处,同时也体现人大权力机关最高监督的权威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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