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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全力做好当前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
作者:站长     加入日期:2020年02月10日     点击:39842

2020210日福安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和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宁德市委、市委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依法全力做好当前疫情防控工作,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工作有关通知,结合本市实际,在疫情防控期间,作如下决定:

一、本市疫情防控工作应坚持党的领导,遵循依法依规、科学防治、精准施策、有序规范、联防联控、群防群治的原则,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疫情防控工作,采取管用有效的措施,把区域治理、部门治理、行业治理、基层治理、单位治理有机结合起来,充分运用大数据手段,提高疫情防控的科学性、及时性和有效性,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

二、市、乡两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切实履行属地责任、部门责任,建立健全市、乡镇(街道)、村居(社区)等防护网络,落实网格化管理措施,形成跨部门、跨层级、跨区域防控体系,做好疫情监测、排查、预警、防控工作,防输入、防传播、防扩散,落实全市联防联控机制。采取与疫情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的性质、程度和范围相适应的必要应对措施,强化对定点医疗机构、集中隔离场所等重点部位的综合管理保障工作,全力维护医疗、隔离秩序。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省、宁德市、本市统一部署,发挥群防群治力量,采取针对性防控举措,切实做好辖区内防控工作。协助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和报告、人员的分散隔离、公共卫生措施的落实工作,向居民、村民宣传传染病防治的相关知识。

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落实防疫责任,配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鼓励、支持志愿者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科学有序专业地开展疫情防控应急志愿服务工作。

三、市人民政府可以授权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统一指挥调度全市疫情防控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服从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和管理,遵守本市关于疫情防控十二个一律”“七个一工作机制等各项规定,及时报告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患者、与患者密切接触者以及其他需要开展医学观察、隔离治疗人员的情况。

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对本单位落实各项疫情防控措施负有主体责任,应当完善疫情防控应急预案,对重点人员、重点群体、重要场所、重要设施实施严格管控,落实健康管理动态登记制度,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各开发区、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做好开发区(园区)内各项疫情防控工作。铁路、客运、水运、公交等公共服务单位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各项疫情防控措施有效落实。

广大市民应当做好自我防护,增强法治意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定,按照规定如实提供有关信息,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依法接受调查、开展监测、隔离观察、集中救治等防控措施,确保疫情早发现、早报告、早诊断、早隔离、早治疗。

四、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本省地方性法规相抵触,不与宁德市地方性法规基本原则相违背的前提下,支持市人民政府在医疗救护、预防控制、隔离观察、道口管理、交通运输、社区管理、市场管理、场所管理、生产经营、物流配送、劳动保障、市容环境、流动人口管理、野生动物管理等方面,规定临时性应急行政管理措施,并依法报市人大常委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临时性应急管理措施的解除,由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指挥部决定并宣布。

五、市人民政府在必要时可以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向本区域内单位或者个人临时征用疫情防控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要求相关企业组织相应的疫情防控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生产、供给。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向被征用的单位或者个人发出应急征用凭证,并依法给予补偿;能返还的,应当及时返还。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大统筹力度,优先满足一线医护人员和病人救治对疫情防控物资的需要。

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创新监管方式,优化工作流程,建立绿色通道,为疫情防控物资的供应和使用以及相关工程建设等提供便利。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与疫情防控、应急救援有关的慈善捐赠活动的规范管理,确保接收、支出、使用及其监督全过程透明、公开、高效、有序。

六、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统筹做好返岗、返工、返校三返工作的要求,及时制定相应疫情防控预案和支持企业应对疫情影响的举措,切实做好恢复正常生产后疫情防控,维护正常的工作、生产和教学秩序。

同时,充实物资保障,强化统筹调配,保障防控救治需要,多措并举保障市场供应和物价稳定。

七、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严格落实疫情报告制度,实事求是、公开透明、迅速及时向社会公布疫情信息,不得缓报、漏报、瞒报、谎报,保障疫情数据信息规范使用,保护个人隐私安全,防范网络安全突发事件。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积极开展公益宣传,普及疫情防控知识,宣传解读政策措施,推广防控工作经验做法,在全社会营造坚定信心、全民抗击疫情的积极氛围。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疫情的虚假信息。

、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积极履行职责,依法处理各类疫情防控相关民商事纠纷,依法严惩抗拒疫情防控、暴力伤医、造谣传谣等各类妨碍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行为,为疫情防控提供司法保障。

、在疫情防控工作中,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决定,由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罚;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市人大常委会应当通过听取专项工作报告等方式,加强对本决定执行情况的监督。

各级人大代表应当充分发挥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汇集、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督促有关方面落实疫情防控的各项工作,齐心协力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在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中发挥代表作用。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终止日期由福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另行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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