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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须过好“四关”
作者:站长     加入日期:2010年07月14日     点击:4311
      福建人大网消息消息 审议是指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在本级人大和常委会会议期间,对列入会议议程的各项议题进行审查讨论。审议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的一项重要职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以下简称《监督法》)的规定,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是指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报告后,经过综合整理形成的交由“一府两院”研究处理的重要建议、批评和意见。

  如何贯彻落实监督法,使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真正发挥解决问题,推动工作的目的作用?笔者认为,关键要走好“四关”。

  首先,要确保常委会会议的审议质量。严格按照监督法的要求,紧紧围绕改革发展稳定和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制定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和执法检查的年度计划;针对常委会会议议题,认真做好会前的调查研究工作,为审议做好充分准备;注意改进审议方式,实行分组会议与联组会议相结合,全面审议与专题审议相结合,普遍发言与重点发言相结合,力求使每位组成人员的意见得以充分表达,为形成质量较高的“审议意见”打下基础。

  其次,要认真整理“审议意见”。必须坚持合法性,即“审议意见”要符合宪法法律、党的大政方针的有关规定;体现多数性,即在常委会组成人员充分审议的基础上,集中多数人的意见;具备可操作性,即以解决问题为目的,既要有指导性的建议,更要有针对性、操作性强的具体意见;注意严谨性,即要求观点鲜明,条理清楚,逻辑顺畅,文字简洁。

  第三,要严格“审议意见”的形成程序。在常委会会议结束后(通常应在一周内),由与议题相关的专委会或工作机构,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发言记录或简报,进行归纳整理,形成“审议意见”初稿。而后,可以将“审议意见”初稿提交主任会议审定。在主任会议充分酝酿讨论的基础上,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正式的“审议意见”。

  第四,要加大对“审议意见”的督办力度。“审议意见”经主任会议审定后(通常应在常委会会议闭会后十天之内),由办公厅(室)以“审议意见书”的形式交付“一府两院”研究处理,并根据实际情况规定办理时限。“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研究处理“审议意见”,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研究处理意见,向人大常委会报告。若常委会半数组成人员对研究处理结果不满意,应要求承办机关重新研究处理、再次报告,或进一步采取其他监督手段。“审议意见”和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应及时向本级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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