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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实施情况的检查报告的审议意见
作者:站长     加入日期:2016年07月20日     点击:4124
市人民政府:
    2016年4月25日,福安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执法检查组组长赵仕忠所作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实施情况的检查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同意报告所反映的情况。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认为,近年来,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在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以下简称《农业机械化促进法》)过程中,积极主动作为,较好地落实扶持政策,大力推广新机具新技术,“平安农机”创建稳步推进,农机装备、作业水平逐年提高,设施农业面积不断扩大,促进了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发展,成效比较明显。同时指出,我市还存在着农业机械化发展水平不高、保障体系有待健全、市乡农机工作力量不足、农机社会化服务能力有待提升等方面问题。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下一步促进农业机械化工作提出以下审议意见:
    一、进一步加强宣传推广,着力提升农业机械化发展水平。市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农业机械化在加快农业现代化中的主导和引领作用,针对我市地理条件,继续在农林茶渔等领域各个环节积极宣传新机具新技术,大力推广我市适用的中小型先进山地农业机械,提高农业机械普及率。建议借鉴葡萄设施大棚建设的成功模式,从品种上,示范推广杨梅等果品设施大棚,促进杨梅等果品提质增产增收;从片区上,推动设施农业向潭头、上白石、范坑等乡镇延伸,促进山区乡镇产业增效、群众增收。对于有本级财政扶持的特色农业、山地农业开发、农业园区等涉农项目,建议在扶持经费中安排20%—30%资金用于购买农业机械工具,以增加农机总量,促进农业机械化发展,提升我市农业机械化综合水平。要加快推进土地集中型、合作经营型和统一服务型等多种适度规模经营模式,大力扶持农业合作组织提供从供种、育苗、机耕、机插、植保、机收的“一条龙”服务,鼓励和引导农民更多地参与合作经营和统一服务,以规模化促进机械化。
    二、进一步落实扶持政策,着力保障农业机械化快速发展。按照《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的有关规定,多渠道、多层次加大农业机械化的投入,逐步建立扶持资金投入长效机制,保持连续稳定的补贴政策,扩大补贴机具范围,确保农机推广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到位,提高农民的购机热情。要将农机推广、安全监理工作必需经费纳入市财政预算,确保农机新机具新技术的引进、示范、推广和农机安全的日常监管落到实处;要适当增加农机购置补贴和水果设施大棚建设验收专项工作经费,以缓解经费短缺问题,确保农机购置补贴、设施大棚补贴等强农惠农富农政策在我市更加有效的贯彻落实。要按照《福建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机耕道的规划,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机耕道建设,并保障机耕道完好、安全、畅通”的规定,加强农村机耕道等基础设施建设。建议市财政每年适当安排农村机耕道专项建设资金,以改善农机下田作业通行条件。要积极协调国土、金融部门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又好又快发展的实施意见》(闽政〔2012〕25号)文件要求,加大扶持力度,支持农机库房用地供给,开展农机具抵押贷款,鼓励商业保险机构介入农机保险业务,以破解现阶段农机用地难、融资难、保险难的问题。
    三、进一步深化队伍建设,着力增强农机管理整体水平。要重视市、乡两级农业服务队伍建设,认真研究解决当前基层农机管理、农技推广人员不足,有岗无人等问题。对全市农机编制使用和农技人员在岗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理,促进农业农机队伍的稳定,解决好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的问题,以更好地推进新机具新技术的推广应用。对于市农机局缺编严重、工作力量不足问题,建议市政府采取劳务派遣、公开招录等方式予以尽快解决。要紧紧围绕建设现代农业、培养新型农民的要求,深入推进农机化教育培训行动,培养壮大适应现代农业和农机化发展的管理队伍、技术队伍和作业队伍,切实加强农机从业人员队伍建设。要着力加强农机执法工作,进一步落实农机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安全生产监管,构建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农机安全监管网络,继续保持农机安全生产平稳态   势。
    四、进一步加大培育力度,着力完善农机服务体系建设。要大力培育农机合作服务组织,把发展壮大农机专业合作社、农机大户作为提升农机化服务水平的重要途径,采取有效的激励政策和扶持措施,争取每个乡镇都培植几个农机专业合作社、农机大户,不断壮大农机服务市场主体,提升社会化服务能力。探索采取政府以奖代补、购买公益服务等形式,扶持一批农机推广服务中心、维修网点,改善农机具尤其是高性能机具的保养和维修条件,增强农机配套服务力量。建立健全农机信息化服务平台,组织好农机跨区作业,为农机作业市场化提供保障。在全市科学规划的基础上,根据人口集中程度、群众需求等情况,在山区乡镇适当增设加油站,为当地群众给农机加油提供便利。同时,建议市政府及相关部门积极向上级呼吁,按照《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要求,对直接从事农业机械作业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进行燃油补贴,减轻农民负担;或者地方财政对直接从事农业机械作业的农机合作社适当进行燃油补贴,以调动农机合作社发展的积极性。
    以上审议意见连同执法检查报告,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及我省实施办法的规定办理,并自收到审议意见之日起九十日内,将研究处理情况送交市人大常委会农村工委征求意见后,向常委会报告。
 
附件:《福安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实施情况的检查报告》
 
 
 
                                     福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6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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